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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业务前要签诚信承诺书

日前,记者从安徽合肥市公管局获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旨在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随着招标代理市场逐步放开,社会化招标代理机构进合肥交易平台开展业务逐渐增加。“有必要出台相应的规定,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市公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长治已登记的代理机构150余家,参加培训合格人员1200余人。

  《办法》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办法,实时公布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情况;构建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代理机构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须事前签订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并进行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办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基本信息是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代理专职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的信息。良好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代理情况、业主评价意见、交易中心评价意见、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信息。不良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背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规范,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综合评价实行实时定量评价、综合动态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实时定量评价,是指实行“一标一评”的实时信用分值。综合动态定性评价,是指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代理机构每季度综合评价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不良信息在一个评价周期累计扣分满15分的,直接降为D级。在一个评价周期内,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代理机构会受到以下监管措施:对C级的约谈法定代表人,列入“双随机”“交易文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检查”等监管重点对象,其他依法依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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