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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链,助力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支持条件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产业投资主体和企业上市、产业投资相关行业组织(机构)等。上市梯队企业指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可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对新落户的辅导期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对新落户的境内上市企业和境外主要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三)对新落户的境外主要交易所间接上市的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四)对协助引入上述企业的机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落户企业获得支持金额的5%给予引进支持。

对新落户且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的企业(机构),依条件可叠加《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支持,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

第四条 上市培育支持

(一)上市培育综合服务。完善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链,为上市梯队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产业资源融合、科研要素转化、公司治理培训等服务。

(二)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三)上市培育平台支持。鼓励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积极打造企业上市培育平台,经区政府认可的,给予申报主体年度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融资风险补偿支持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支持。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低300万元、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境外上市支持。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低300万元、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分拆上市支持。上市企业分拆上市的,分拆后新上市的企业可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四)新三板挂牌支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第七条 并购重组支持

(一)并购费用支持。对实施境内并购的上市企业,在并购成功后,根据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家企业年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重组引入支持。对重组外地上市企业并落户的企业,在领取市一级支持后,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核心团队。

第八条 产业投资主体支持

鼓励上市公司等设立产业投资主体,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主体可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请高质量发展支持、规模增长支持、产业投资支持、投资退出支持、综合服务支持等。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举办具有资本市场相关行业影响力的专题(研究)活动,经事前备案,依条件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二)招商引资支持、上市培育平台支持、融资风险补偿支持、专题活动支持的对象可不受本政策第二条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原《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金融业系列产业资金政策的通知》(福金〔2022〕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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