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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从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海珠区现行的《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3号)中,关于企业挂牌上市的扶持政策内容单一,扶持力度不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系列要求,完善企业上市奖励扶持政策措施,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发展,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思路

  《实施办法》重点围绕“入库培育、服务支持、资金扶持、上市发展支持”四个方面提出20项服务扶持措施,从培育库企业到上市后提供企业挂牌上市全周期的服务保障和扶持奖励,尤其侧重企业上市前的服务和扶持力度,真正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痛点难点,有效助力企业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主要明确本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扶持目的,明确了适用扶持政策的企业条件。

  (二)第二章 建立后备企业梯度培育库

  主要明确分类分层梯度培育机制和入库企业的基本条件。

  (三)第三章 挂牌上市服务支持

  主要明确构建“上市辅导+资源对接+政府服务”的综合性辅导服务体系,为培育库企业上市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十大服务保障措施。

  (四)第四章 挂牌上市资金扶持

  主要包括挂牌上市分阶段奖励、贷款贴息和办公场地补助以及高管人才奖励。北交所上市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北交所转版至沪深证券市场企业奖励50万元,沪深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最高奖励35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的培育库企业连续2年给予贷款贴息,每年最高3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的培育库企业给予租金或房费补助,租金(租用物业)连续补助2年,每年最高30万元;房费(自有物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总额的50%以上可奖励给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由企业自行决定。对培育库企业人才申报、人才引进、人才绿卡提供专人政策指导、绿色通道服务。依法统筹协调重点人才入户、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绿卡等政策。

  (五)第五章 上市公司发展扶持

  主要明确对上市企业的发展支持,提供第三方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公司发展壮大,引导培育上市公司产业集群。

  (六)第六章 附则

  主要明确了企业承诺、奖励原则、税务责任和《实施办法》时效等。

  四、名词解释

  “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沪深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境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独角兽企业、未来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指估值达到10亿美元以上的初创企业;未来独角兽企业指2—3年内将成长为独角兽企业的初创企业。

  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

  辅导登记备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全文(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第九条规定,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验收机构进行辅导备案。验收机构应当在收到齐备的辅导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完成备案后及时披露辅导机构、辅导对象、辅导备案时间、辅导状态。

  发行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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