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面加强政采信用管理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将对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支付、采购人的信用入档、代理机构的选择、评审专家的抽取概率等产生直接影响。
《办法》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同时详细地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采购活动行为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其中,采购人的一般失信行为8项,严重失信行为25项,包括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代理机构的一般失信行为16项,严重失信行为20项,包括未针对质疑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未按规定收取及退还保证金,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等;供应商的一般失信行为9项,严重失信行为16项,包括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等;评审专家的一般失信行为16项,严重失信行为13项,包括索取高于规定以及标准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依法履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等。
《办法》还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相关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两年。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分。相关行为主体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在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方面,《办法》规定,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同时,《办法》明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可在投标(响应)保证金、支付比例、履约保证金等方面对不同信用程度的供应商进行区别对待。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频次。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记入其信用档案。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五星的,增加抽取概率40%;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四星的,增加抽取概率20%;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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