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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服务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我国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和在国外的知名度,扶植和培育民族品牌,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答: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而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既包括植物及其产品,也包括动物及其产品。根据是否经过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未经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来自该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即初级产品),如陕西苹果、海南文昌鸡;一种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该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如烟台葡萄酒、泸州老窖、平遥牛肉。

哪三类主体可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应该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持有人,包括三类:一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二是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一般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三是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即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企业或企业的集合。

地理标志属于该地区全体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个人所拥有,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也是一种整体性的保护。因此,申请人必须要由该地区的政府来指定或者认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际惯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其地理范围内的全体生产者的共有知识产权,因此,某个申请主体要求加强对本身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保护的同时,不能排除地理范围内其他业主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其保护申请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申报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人应提交那些申报材料?

答: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材料应当根据地理标志的内涵而设计,并且能够充分证明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提交申请材料是启动地理标志保护的开始。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 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 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 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 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6. 申请人还要提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可以向当地质检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后,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质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监管机构如何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答: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对地理标志产品广义保护的一种形式,也是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的重要环节。

(一)名称监管。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由地理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如烟台苹果、文昌鸡、涪陵榨菜。作为例外,不包含地理名称的产品,如其名称及声誉足以确指某一特定地理范围,可视为地理标志产品,如五粮液酒。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是其关键的外观因素。其名称须为核准的名称,更改名称须重新履行申请、核准程序。对名称的监管还体现在对包装的监管上。

(二)产品质量特色监管。决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和生产技术工艺。相应地,需要有符合体现质量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常规检测等。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等级、数量等信息是商品的必要信息,应当在包装或说明中标明。

(三)产品专用标志监管。各地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随时文件制度,使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可追踪、可追溯。

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主要: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这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享有地理标志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虽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生产的同种产品,但因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该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区的某绿茶生产商,其生产的绿茶在外观、口感上与“龙井茶”的标准接近但并未达标,未被准予使用“龙井茶”专用标志。该生产商虽然没有伪造专用标志却擅自使用“龙井茶”三个字标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此类行为虽然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但其用文字或图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易被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权利人有权对以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人向主管机关——各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控告,要求进行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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