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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证明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

“信用修复”是指一些失信主体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后,失信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继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一种措施。

信用修复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具有公权力的机构组织开展,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其主要的修复目的是要求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减轻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并保证后续不再发生违规失信行为。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也方便法院办案,有各地法院发出当地首张信用修复证明书。

 

为帮助失信市场主体恢复正常信用状态,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促进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的提高,刑天法务将该文本在网络公开,供信用修复申请人和办案机关参考。

山东省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信用修复证明

文书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__与被执行人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_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本院现已删除对被执行人__采取的纳入失信信息及屏蔽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__相关信息,_的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对_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证明。

法院公章

年月 日

附:近期各法院发布的首张信用修复证明

上海闵行法院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助力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2022年6月23日,上海闵行法院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书》,为涉诉小微企业删除失信信息,对其进行信用修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

案情简介

因疫情经营困难陷纠纷

原告小刘与被告“信科”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涉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信科”公司需支付小刘,绩效工资等总计26.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信科”公司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小刘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信科”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号,限制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由于“信科”公司一直未能筹措到足额资金,也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

5月26日,“信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康,向案件承办人反映,“信科”公司是家小微企业,疫情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公司不堪重负,法院依法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是雪上加霜,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一直积极筹措资金,希望妥善处理这起纠纷。但目前离本案执行标的额还有不少差距,恳请法院能帮助沟通,促成双方和解。

促和解线上审理终执毕

案件承办人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迅速与小刘取得联系,向其说明了“信科”公司,希望与其达成和解,一次性了结案件的想法,经承办人数次与双方耐心沟通、说理释法。

该案于6月14日恢复执行,双方通过智慧执行“微法庭”系统,以异步审理的方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签署了电子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25万元,并解除相关限制措施,随后本案执行到位25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自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勤探索信用修复助复产

履行完毕后,小康表示“信科”公司虽然是家小微企业,但企业信用对于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本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希望法院能够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修复其信用,并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

经合议庭讨论,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上海闵行法院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向“信科”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小康收到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书》后当庭表示感谢

“上海闵行法院想企业所想为小微企业修复信誉法院的纾困解难让我们轻装上阵!”

执行法官说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他们的生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在本轮疫情的冲击下,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巨大压力,生产经营遭遇诸多困难。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有序运转,上海闵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此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利用信用评价机制,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探索建立当事人信用修复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助力。

本期作者 :谢天宇

执行局法官助理

江阴法院发出首份《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近日,江阴法院发出首份《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首份《企业信用修复证明》,这是江阴法院探索个人和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后该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据其介绍,因前期个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所以迟延履行,现已有所好转,故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为了避免被执行人因本案信用修复后仍会被惩戒的可能情形,江阴法院决定向其出具《个人信用修复证明》。

申请执行人无锡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江阴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后法院依法足额扣划了河南某公司银行账户名下的银行存款,全额执行到位。后江阴某公司提出,其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河南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且其是国资公司,请求法院能够将其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删除。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江阴法院向其出具《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企业信用修复证明》明确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上述二案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江阴法院始终把依法制裁失信、鼓励诚信,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江阴法院将会同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逐一排查,为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通过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促进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帮企业“满血复活”!宿迁市发出首张《信用修复证明书》

“现在我们公司的‘污点’被抹除了,可以‘满血’走出高额成本困境!”4月25日,拿到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开出的《信用修复证明书》后,宿迁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代表精神振奋!

2017年4月,宿豫法院在执行唐某与当地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这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已资不抵债,法院对该案启动“执转破”程序,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保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权益最大化,法院对该公司进行出售式重整。

“但是因为信用等级低,我们公司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背负了很高的成本,破产重组进入了困境。”该公司代表介绍。考虑到企业重整过程中,因被纳入失信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日前,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职权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并通知,有效推动涉案公司顺利重整。

为了解决这个现实难题,帮企业“满血复活”。结合宿迁市开展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该院启动1+4专项行动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机制,于4月中旬,决定为该公司失信信息予以删除。并依法发出全市首张《信用修复证明书》。

据了解,近年来,宿豫法院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诚信宿豫建设,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先后为1425家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办理信用修复。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宿豫法院按照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教育督促、“执转破”、失信约束等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专项治理,有效推动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水平总体提升。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通讯员 刘祝羽

深圳市发出首份信用修复决定书

日前,南山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黄某某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依法审查后,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本案系全市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案件。

南山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未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南山法院依法于今年4月11日将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受到失信惩戒,黄某某陷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黄某某一方面懊悔自己的失信行为,一方面又苦恼公司生意不景气,不能一次性付清被执行款项。执行法官在了解黄某某想法后,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向其宣讲了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黄某某听后深感受用,表达了还清欠款的态度和信用修复的请求。

6月1日,被执行人黄某某向南山法院申请对其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递交了近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万元的付款凭证及分期履行债务的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向南山法院如实申报了财产。

南山法院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经评议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决定向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证明书》,暂缓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暂缓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太原法院首张企业信用修复证明!——微创新为诚信“背书”,擦亮营商环境法治底色

2022-05-31 21: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依靠法治,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是发展经济、唤醒经济高质量发展“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生动场景的最佳途径。企业一旦失信,将面临诸多不便。但是否所有失信企业都应被“一棒打死”?2022年5月27日,万柏林法院向被执行企业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全市法院首份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自我院向社会公布《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后,有多位案件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月27日,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积极履行义务。依照我院信用修复机制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帮助其恢复信用,助企业“造血再生”。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能够减少信用惩戒对于企业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失信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重生”机会,同时也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有利于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形成多赢效应。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是万柏林法院在“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开始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下一步,万柏林法院将持续推进执行攻坚行动,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落地落实,为万柏林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搜狐 https://www.sohu.com/a/564879719_1214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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