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司法”多领域覆盖,其中“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初步形成。给予失信企业力度较大的惩戒,从而形成较强的威慑,具有积极意义,但失信惩戒在客观上也使得失信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所谓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信用修复方式履行义务后,经审查通过,对其予以暂停或停止实施信用惩戒。对于处于困境的重整企业而言,信用修复往往成为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2019年十三部门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均明确提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建设问题。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次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实施信用修复,维护了具有拯救价值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进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础,也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若是重整企业的信用得不到有效修复,势必影响其生产、融资、经营方面的能力,也会使债权人和投资人丧失信心,最终使重整企业再次面临生存危机,我国应当从司法个案出发,积极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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