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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企业健康发展,嘉善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助企纾困保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嘉善县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情形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地址和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或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涉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三、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五、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嘉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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