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纳失宽限期”、修复信用“放水养鱼”-江苏法院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解难
给予“纳失宽限期”,进行信用修复并出具证明,灵活运用“换保”“活封”……面对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江苏法院通过各种措施助力困难企业恢复经营、健康发展。5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暖企、护企”典型案例,介绍了全省法院的积极作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还积极探索执行案件中财产自行处置这一新路径,最大程度兑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
给予3个月“纳失宽限期”,让受疫情影响企业“喘口气”
2020年11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旅游公司因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请标的共计180万元。因案情较为简单,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该旅游公司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后,该旅游公司中断了还款。
该旅游公司负责人对执行法院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所以暂时无法还款。经调查,该旅游公司主要经营地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近年来因当地反复出现疫情,旅游行业受到重大影响,该旅游公司经营严重受挫。
法官通过当地交通运政部门了解到,涉案抵押车辆保存完好,且该旅游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信用承诺书,承办法官决定给予该公司三个月的信用宽限,暂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感谢法院给他们喘息的机会,他们将努力复工复产,早日履行相关义务。
据介绍,本案中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被执行人提交信用承诺书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缓冲期,有效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同时,助力被执行企业早日复工复产。
修复信用“放水养鱼”,助力渔业公司保障疫情物资供应
某渔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未按约还款被诉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原告要求一次性归还借款500万元。响水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渔业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对其公司进行信用修复,以便公司恢复正常运营,为疫区提供物资保障。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水产品等,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响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渔业公司支付首次应付款1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后该公司顺利投入生产经营,疫情期间该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水产品等,助力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
据介绍,盐城中院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提示、保护、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规定(试行)》,明确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响水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依法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助力疫情防控,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运用“换保”“活封”措施,助新三板企业恢复偿债能力
新三板企业某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该公司支付货款17.2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账户以督促履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邓某某提出,上述执行措施直接影响该公司银行转贷和续贷,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公司濒临倒闭,希望执行法院能置换查封措施,并对其解除限制消费。
基于公司经营现状,执行法院要求该公司提供足以保障履行的担保后依法解除对相关银行账户的查封。其后,该公司提供机器设备作为执行担保,并提供了该机器价值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在对相应机器设备“活封”后,依法解除了账户冻结。考虑到被执行公司目前对外存在大量应收款项,其法定代表人确实存在到外地催收账款的现实需求,在公司对案件执行提供明确的履行方案后,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该公司正依履行方案按期履行义务。
据介绍,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换保”和信用修复措施的典型案例。被执行公司受市场环境变化和疫情影响,前一阶段经营较为困难,但目前正逐步走出困境。执行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现实困境,采取善意文明执行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给企业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帮助公司逐步恢复业务,提高了被执行人偿债能力,为申请执行人权益维护提供有效保障。
探索财产自行处置新路径,提高效率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23万余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只能处置其名下房产偿还债务。
由于司法拍卖时间长,且已有案外人多次表明购房意愿,因此被执行人申请法院解封房产供其自行处置。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商,且涉案房屋已有潜在买方,自行处置比司法拍卖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因此在其能够提供有效担保、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自行处置相关财产。
经执行法院主持协商,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其他房产作担保,并承诺第一时间向法院转交购房款或提供资金监管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后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最终,被执行人处置完毕后第一时间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据介绍,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的典型案例。这一财产处置方式不仅最大化兑现债权人胜诉权益,也充分考虑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客观能力和主观意愿,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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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助企业纾困解难,全省法院已删除企业失信信息5790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江苏法院开展“暖企”行动,以信用修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目前全省已删除企业失信信息5790条。
今年3月底,江苏法院启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以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牵引,以市场主体出清“助企”行动、善意文明执行“护企”行动、推进政务诚信“惠企”行动、执行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安企”行动为支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
江苏高院二级巡视员汤小夫介绍,全省法院会同当地信用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逐一排查摸底,建立可退出、需指导、应约束三类清单,引导虽有失信行为但有主观修复意愿尤其是有存续发展前景的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修复失信记录,尽快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市场主体更好生存和发展。
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全省法院纳入“暖企”专项行动治理范围的42373家企业中,纳入可退出清单的有23070家,纳入需指导清单的9757家,纳入应约束清单的9546家。目前全省已删除企业失信信息5790条,将1516家企业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也结合实际,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为严格依法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江苏高院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江苏高院执行局局长朱嵘介绍,《指引》具有合理选择查封财产,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置换,依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特殊账户的冻结措施,明确应予财产置换的常见情形,明确执行标的金额的确定标准,确立财产价值的估算方法,强化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和核实财产线索的及时性,强化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衔接配合,畅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救济渠道等九大亮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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